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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茂治诉杨茂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治,杨茂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35号原告杨茂治,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华池县怀安乡丰阳渠行政村丰阳渠组人,农民。。被告杨茂凡,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华池县怀安乡丰阳渠行政村丰阳渠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茂治诉被告杨茂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杨茂凡将原告杨茂治工时费12750元已归还,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茂治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18元,原告杨茂治负担59元,退付杨茂治59元。审判员  张武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牛盈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