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宾满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满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72号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唐玉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宾满定,男,1978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宾满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宾满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伟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