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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定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代斌与冯玉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斌,冯玉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刘代斌,男,汉族,44岁,住四川省泸定县。委托代理人赵成乾,四川甘东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玉刚,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刘代斌诉被告冯玉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光蓉独任审理,原告刘代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刘代斌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代斌负担。审判员  刘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