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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4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雍与林君英、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雍,林君英,王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4541-1号原告黄雍,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柯伟锋、时磊,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君英,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王晓霞,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南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雍��被告林君英、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7月21日查封了被告林君英名下闽D6A5**号车辆,于2015年7月22日冻结了被告王晓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账户存款1022016元(账号6227001935380889690,已冻结15108.29元),同时查封了担保人黄清秀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0号203室房产。现原告黄雍以被告林君英、王晓霞欲变卖上述财产等用于偿还其欠款为由,向本院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林君英名下闽D6A5**号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王晓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6227001935380889690账户存款1022016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黄清秀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0号203室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羿晶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