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路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路某,男,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雍中山,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海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