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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路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路某,男,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雍中山,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海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