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18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华润大厦24层)申领信用卡三张(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2、XXXXXXXXXXX****0、XXXXXXXXXXX****2,共享同一额度),后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2014年10月10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至案发共计透支银行本金人民币123,261.8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持卡人账单查询、情况说明、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且已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依法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高消费活动。(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