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晓晓与吴浪、周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晓晓,吴浪,周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1641号原告:汪晓晓。被告:吴浪。被告:周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代表人:金万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晓晓诉被告吴浪、周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晓晓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晓晓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晓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晓晓负担。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迎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