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世忠与吉林省东大粮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世忠,吉林省东大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保字第52-1号申请人:王世忠,现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大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恩华,经理。地址:辉南县。申请人为了债权的顺利实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大粮食有限公司现有生产设备,包括烘干塔、变压器、卷扬机、输送机、钢板仓、打包机、地中衡,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大粮食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包括烘干塔、变压器、卷扬机、输送机、钢板仓、打包机、地中衡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 于 涛审 判 员 : 李 娜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