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杜保云与被告敖太红、王桂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保云,敖太红,王桂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二初字第193号原告:杜保云,男,生于1966年10月29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鲁红霞,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太红,男,生于1967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高申清,邓州市。被告:王桂兰,女,生于1954年9月24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史文建,男,生于1954年9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保云与被告敖太红、王桂兰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保云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保云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杜保云承担775元。审 判 长 武书霞审 判 员 庞学文人民陪审员 马 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