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尹某与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兴隆,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尹兴隆。委托代理人尹国全,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被告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四方碑三社1幢2号。法定代表人王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兴隆与被告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兴隆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兴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兴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尹兴隆负担。审判员 苏华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玲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