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永红与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铭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罗永红。委托代理人余泽雄、潘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津中路255号。法定代表人罗建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铭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中路1栋1门。法定代表人夏昌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红诉被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农商银行)、湖北铭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铭泰拍卖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红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罗永红负担。审判员杨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黄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