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邵姣荣诉被告夏天天、被告冯俊、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姣荣,夏天天,冯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48号原告:邵姣荣,女,194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南一村129号2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4112240827。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谭闻馨,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刘爽,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天天。被告:冯俊。被告夏天天、被告冯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晏周生,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河大道1号A座8楼#。负责人:陈晟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龚培培,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姣荣诉被告夏天天、被告冯俊、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姣荣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姣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姣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邵姣荣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沈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