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由长权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由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770号罪犯由长权(绰号:大权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2006)哈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由长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外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14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553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7月9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由长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由长权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由长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已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由长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由长权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该犯犯有数罪,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由长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王福民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盛丽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