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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004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刘某,女,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龚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