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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谢宇靖与李燕弟、李鲜丽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燕弟,谢宇靖,李鲜丽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弟,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6463。委托代理人:邓学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宇靖,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517。委托代理人:蒋锐华,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鲜丽,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0026。上诉人李燕弟因与被上诉人谢宇靖及原审被告李鲜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日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俭玲、助理审判员梁达明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邵丽虹担任记录。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3日对其之间以前的定作、买卖交易等责任进行结算并达成和解,遂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燕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李燕弟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77元,减半收取938.5元,由李燕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日红审 判 员  徐俭玲代理审判员  梁达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邵丽虹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