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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150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被告董某某,男,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庭外达成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