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150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被告董某某,男,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庭外达成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