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邹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邹玉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08号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林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飞彬,该公司员工。被告:邹玉敏,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邹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邹玉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宣春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