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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克美与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冠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克美,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冠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陈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266号申请人:胡克美,女,汉族,1953年12月27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申请人:安徽金冠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张明伟。被申请人:陈小军,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胡克美与被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冠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陈小军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胡克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冠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陈小军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淮北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克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冠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陈小军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