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安徽金环特钢有限公司与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生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环特钢有限公司,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制造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安徽金环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法定代表人:唐梦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制造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扬凌示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环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环特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金环特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之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之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环特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安徽金环特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荣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白玉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