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乔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395号原告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金学善,山东云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990年2月28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宋金州,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学善、被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宋金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相识,于2014年11月20日订婚,原告按照青岛习俗向被告家支付彩礼38800元,双方定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提出分手,导致双方没有能够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被告拒绝返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88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我当时在青岛市市北区做电话招聘,原告的公司是我们的一个客户,在2014年2月初至5月份一直是原告与我保持业务联系,同时原告开始追求我,我们在2014年5月中旬确定恋爱关系,并在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107号南疃社区原告租住的房子中同居,直到2015年3月初分手,分手是因为原告有暴力倾向,且是原告提出的分手,我同意了,后原告想和好,我不同意,原告就掐我脖子,并自言自语到底要不要杀我,我感觉很害怕,就直接走了,再也没有回去,我一直不同意和好,就分手了,一开始原告没有提要彩礼钱,后来原告一直问我要彩礼钱,还威胁我。他确实付给我38800元彩礼,其中10000元是用于购买三金的钱,后因原告父亲去世,被原告要回。在同居期间,原告使用我的信用卡套现从事生意经营,至今还欠我33000元未还,我不仅不应当返还,原告还应当偿还我透支的信用卡等款33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原、被告通过工作关系认识,同年5月份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于2014年11月20日订婚,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38800元。2015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自愿分手。为彩礼款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88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一份,2015年3月12日被告和石少兴的录音材料一份,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被告提供的录音材料一份,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并经开庭质证记录在案,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按照农村风俗,原告付给被告彩礼款38800元,后双方因琐事分手,因双方虽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应适当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已同居生活并在同居期间,有不少经济上的往来,故酌情返还彩礼款15000元为宜,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已退给原告10000元彩礼款,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此难以采信。被告另称,原告使用其信用卡透支3万余元未予偿还,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乔某彩礼款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47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彭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