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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百之源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百之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206号原告无锡百之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五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萍,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黄兴南路首单元111房(万达购物广场)。代表人邬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江口街道江宁路47号。法定代表人盛静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百之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之源公司)诉被告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之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百之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之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00元,由百之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