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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6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金小牛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小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6786号罪犯金小牛,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绍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0)绍刑初字第8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小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7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楼园珍,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尚辉、胡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金小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小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金小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金小牛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小牛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