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晓莉与当阳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莉,当阳市房产管理局,刘东,盛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吴晓莉。被告当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友谊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涧,该局局长。第三人刘东。第三人盛雪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莉诉被告当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刘东、盛雪莲房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吴晓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当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刘东、盛雪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晓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莉撤回对被告当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刘东、盛雪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吴晓莉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晓莉负担。审 判 长 冯建伟代理审判员 马宝华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狄 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