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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晓莉与当阳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莉,当阳市房产管理局,刘东,盛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吴晓莉。被告当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友谊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涧,该局局长。第三人刘东。第三人盛雪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莉诉被告当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刘东、盛雪莲房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吴晓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当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刘东、盛雪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晓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莉撤回对被告当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刘东、盛雪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吴晓莉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晓莉负担。审 判 长  冯建伟代理审判员  马宝华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狄 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