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执字第4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倪竹与潘素琴民间借贷纠纷扣划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竹,潘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弋执字第4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倪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潘素琴,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5)弋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潘素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素琴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轲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