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海执恢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上海凯润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海执恢复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陆鼎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濛,上海市敏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克,上海市敏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凯润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与被执行人上海凯润船务有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的人民币XXXXXXX.87元已退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双方当事人表示对未了债务愿意继续进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