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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335号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区三圣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3659020-X。法定代表人潘先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匡渝,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萝莉,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0-2,组织机构代码:20317019-X。法定代表人蒋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970元,减半收取7985元,由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