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二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穆军利与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军利,梁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二初字第00896号原告穆军利,男,汉族。被告梁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军利诉被告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军利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军利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穆军利撤回起诉;2、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穆军利负担。审判员 伍继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