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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家建与胶南市振华建筑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建,胶南市振华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999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建。被执行人:胶南市振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本霞。申请执行人王家建与被执行人胶南市振华建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59997.7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昌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