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何春生与吉林大学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生,吉林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何春生。被执行人:吉林大学。申请执行人何春生与被执行人吉林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吉林大学未能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吉林大学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5136.37元(含执行费1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职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永冰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尹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