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仕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王仕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王伟。被告:王仕远,滦南县公安局扒齿港镇派出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王仕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2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仕远名下12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雨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慧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