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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牛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德海,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某某。委托代理人俞国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德海,被告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国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恋爱,于2006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性格差异、价值观不同、婆媳关系等产生矛盾,且自2012年7月底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5月起诉离婚,但未获支持。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且居住问题自行解决;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存款、公积金、股票、钢琴、电视机。被告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过程、生育情况属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且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一、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裘某某于2004年自行相识恋爱,于2006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婚后因故产生矛盾,并于2012年7、8月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5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支持。二、2009年1月11日,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原告保证自今日起不再和胡燕清有任何联系,心里不再想胡燕清,对家庭婚姻负责,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同日,案外人胡燕清也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今后与原告断绝一切联系。庭审中,被告提供光盘及文字摘录各一份,其中原告与其母亲的对话显示,原告与婚外异性接触过密。三、原告的工作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所于2015年3月6日出具证明一份,原告于2013年2月获得住房补贴人民币22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享受货币补贴者为单位累计服务期需满十年,因辞职辞退等导致服务期未满十年者,按比例退还补贴,退还金额=(实际补贴额/120)×服务期差额(月)。原告所获住房补贴服务期计算自2010年6月4日起。四、原告名下有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截至2012年5月17日,该卡余额178,203.33元。2012年6月18日,原告将该银行卡挂失,并补办了一张新卡(新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对应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XXX)。2012年6月1日,上述银行卡中的50,000元转入被告工商银行卡(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对应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中。自2012年5月起,原告上述工商银行卡进出款项频繁。截至2015年3月6日,该卡余额1,481.65元。五、原、被告婚后购买雅马哈钢琴一台。双方一致同意,该钢琴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25,000元。六、截至2015年2月,被告名下公积金余额为137,375.27元;截至2012年12月,被告名下补充公积金余额为49,596.79元。截至2015年3月,原告名下公积金余额为56,085.27元。七、被告在招商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股票账户(客户号XXXXXXXXXX)。截至2015年7月14日,该帐户内有海通证券、宁波热电各500股;东北制药400股。资金余额372.13元;资产合计17,894.13元。八、原、被告婚后购买夏普46寸LED液晶电视机、索尼32寸液晶电视机各一台。上述两台电视机目前均在本市都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庭审中,原告表示,第一,其于2013年2月获得的住房补贴款虽系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已全部花费完毕(用于日常开销及旅游),且原告需为工作单位服务十年,故不同意分割。第二,原告名下工商银行卡截至2012年5月21日的余额虽系178,203.33元,但该笔钱款中的70,000元已转至被告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中,剩余钱款已全部用于原告及原告父母的日常开销及原告个人旅游。原告认为,应以该卡目前的余额1,481.65元为准,由原告给付被告一半钱款。第三,原告名下的公积金余额(处理至2015年3月)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一半钱款。第四,被告名下的公积金余额(处理至2015年2月,并扣除婚前缴纳的2,624.73元)及补充公积金余额(处理至2012年12月)均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一半钱款。第五,被告名下的股票及资金余额均归被告所有,被告按资产总值给付原告一半钱款。第六,两台电视机归原告所有,由法院在2,000元至2,500元的范围内确定原告应给付的折价款。第七,原告书写保证书的目的是维护家庭稳定,并没有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告表示,第一,原告所获得的住房补贴款应对半分割。第二,原告工商银行卡截至2012年5月21日的余额虽系178,203.33元,扣除转至被告名下工商银行卡中的50,000元后,对半分割。转至被告名下的50,000元已全部用于日常开销。第三,关于双方的公积金,在分居前的余额应对半分割;分居后的余额应归各自所有。第四,同意被告名下的股票及资金余额均归被告所有,被告按资产总值给付原告一半钱款。第五,两台电视机归被告所有,由法院在2,000元至2,500元的范围内确定被告应给付的折价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书、单位证明、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换卡记录、被告公积金明细,被告提供的保证书、股票账户对账单、购买电视机凭证,本院调取的被告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与婚外异性接触过密是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二、原告获得的住房补贴款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认为该笔款项已全部花费完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陈述不予采纳。本院结合原告应为单位服务的年限、原告合理的日常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应给付给被告的数额。三、原告名下工商银行卡中截至2012年5月21日的余额扣除已转入被告工商银行卡中的数额后,由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合理的日常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应给付给被告的数额。原告认为该钱款已用于原告及原告父母的日常开销及原告个人旅游,不影响该钱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四、原、被告双方对雅马哈钢琴的处理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五、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补充公积金、股票资产宜归各自所有,按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时间节点或相应金额、市值,由本院确定双方各自应给付的折价款。被告认为应按照分居前后处理相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六、夏普46寸LED液晶电视机、索尼32寸液晶电视机各一台,按物尽其用原则及考虑到使用便利,宜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相应折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裘某某离婚;二、原告牛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裘某某人民币70,000元;三、在本市都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的雅马哈钢琴一台归原告牛某某所有;原告牛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裘某某人民币25,000元;四、在本市都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的夏普46寸LED液晶电视机、索尼32寸液晶电视机各一台均归原告牛某某所有;原告牛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裘某某人民币2,300元;五、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裘某某名下的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均归各自所有;被告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牛某某人民币60,000元;六、被告裘某某在招商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客户号XXXXXXXXXX)账户中的股票及资金余额均归被告裘某某所有;被告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牛某某人民币8,000元;七、离婚后,原告牛某某、被告裘某某各自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3.63元(原告牛某某已预缴),由原告牛某某、被告裘某某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军代理审判员  张弢人民陪审员  张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