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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汪亚超与杜安东、刘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亚超,杜安东,刘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81-1号申请人:汪亚超。被执行人:杜安东。被执行人:刘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婷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大别山西路恒远皋城公馆14号楼1802号的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