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商初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仪征普菲特电器有限公司与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普菲特电器有限公司,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商初字第0156号原告仪征普菲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青山镇电荧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林,仪征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五号路10甲2号。法定代表人张丽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普菲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普菲特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以被告已开出预约转帐支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征普菲特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普菲特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依法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仪征普菲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学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谈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