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1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宝阳干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旭日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184-1号原告山东宝阳干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创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伯东,执行董事。被告青岛旭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洋河镇董城村。法定代表人孙光旭,职务执行董事。上列原、被告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违约金126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2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王XX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一套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2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长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相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