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道艮与韩新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艮,韩新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王道艮,又名王道银,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小明,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新富,居民。原告王道艮与被告韩新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道艮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小明、被告韩新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道艮诉称:被告雇佣原告在宿迁市展览中心干活,后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王道银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3月19号还,欠款人韩新富,15.18/2”。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1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韩新富辩称:被告只欠原告王道艮5000多元工资款,出具欠条时双方约定多退少补。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王道艮为被告韩新富提供木工劳务。2015年2月18日,被告韩新富就欠付的劳务费用向原告王道艮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王道银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3月19号还,欠款人韩新富,15.18/2”。后原告王道艮向被告韩新富索要欠款未果,因而成讼。上述事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欠条及当事人审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王道艮向被告韩新富提供劳务,被告韩新富应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其应按照约定期限对欠条中载明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韩新富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新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道艮支付欠款1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韩新富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460101040004680。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小雨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