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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滦平县龙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环境保护局,滦平县龙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滦平县龙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滦平县龙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一案中,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行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滦平县龙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滦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滦平县龙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证属实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即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郝中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