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珠海陈义记建材有限公司与黄天德、黄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09号原告:珠海陈义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理人:陈富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鸿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天德,男,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珠海市(交易快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黄波,男,汉族,住中山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志行。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陈义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天德、黄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中,原告珠海陈义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陈义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黄天德、黄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陈义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陈义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江丽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