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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高玉村与庞尊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村,庞尊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88号原告:高玉村,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庞尊君,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村与被告庞尊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庞尊君下落不明,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