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高玉村与庞尊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村,庞尊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88号原告:高玉村,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庞尊君,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村与被告庞尊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庞尊君下落不明,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