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6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明与张献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张献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622-3号原告马明,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被告张献中,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诉被告张献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仍在治疗中处于昏迷状态,无法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牛 杰审 判 员 崔海明人民陪审员 袁 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启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