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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秋任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洮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秋任,曾用名牛慧婵,别名王丹,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龙齐齐哈尔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涉嫌诈骗,2015年3月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洮北区检察院批准,2015年3月9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牛秋任诈骗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第10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江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秋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牛秋任以假名王丹和虚假的家庭背景及张某某处对象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及其母亲张某甲75000元左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四)被告人牛秋任的供述与辩解。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牛秋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7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八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判处。被告人牛秋任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指控属实,但辩解苹果手机是张某某主动给买的,花了4700元,被公安机关扣缴;项链花了7800元,现在张某某处。认罪悔罪,无其它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牛秋任使用假名“王丹”与被害人张某某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二人交往期间,牛秋任谎称其父母均为政府官员取得张某某的信任,以其过生日、离家出走需要生活费、及父亲去世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及其母亲张某甲现金及物品共人民币7.5万元,所骗取的财物除手机及项链返还外均被被告人牛秋任挥霍,现无法返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白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2015年3月6日)证明:证人张某乙真实的借记银行卡号的情况。(2)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明细(2015年3月9日)证明:通过被害人张某某父亲张某乙账户汇款1万元给牛秋任。(3)侦查机关调取的张某乙和张某某银行卡提款情况。证明:二人给牛秋任汇款的情况。(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牛秋任曾用名牛慧婵,籍贯山东省历城县,户籍地为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太阳社区252组。(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张某某是我的儿子,我们是父子关系。我儿子张某某在辽宁省普兰店市当兵,我儿子处了个对象叫“王丹”,2014年夏天的时候听我爱人张某甲说的。我见过王丹一次,是2015年2月25日我爱人张某甲去世时才见过一次。我就知道王丹是齐齐哈尔人,听我爱人说“王丹”的父亲是齐齐哈尔公安局局长叫王某某,母亲是教育局的主任,王丹的家人我都没有见过,具体干什么的我也不知道。王丹和张某某处对象两年多,处对象期间,张某某给过王丹钱,具体给多少,什么时候给的我不知道,但是听我爱人说,张某某每个月把工资都给他对象王丹花了。我知道我爱人在半年之内给过王丹三次钱,一次5百元钱,一次2千元钱,一次1万元钱,具体什么时间给的我记不清了,每次都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给王丹的钱,一共给了王丹一万两千五百元钱,最后一次给王丹的1万元钱是用我的邮政银行卡(用户名张某乙,卡号:XXXX)给王丹汇的钱,对方的银行帐号工商银行的卡,卡号是XXXX,用户名叫牛秋任。这1万元钱是给王丹买项链的,因为我爱人跟我说:王丹的家人对张某某说了,如果张某某诚心和王丹处对象,就给王丹买一条金项链,等我儿子张某某当兵回来两个人结婚,我们两口合计,儿子处对象也同意,就决定给王丹买一条金项链,我爱人就向她大姐借了1万元,之后存到我的邮政银行卡里,到银行给王丹汇了1万元钱,让她自己去金店买条喜欢的金项链。(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我是牛秋任的母亲,我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齿轮厂下岗工人,1998年下岗之后一直打工,没有别的工作。我没有在齐齐哈尔市教育局上班。牛秋任的父亲叫牛某某,我俩离婚有24年左右了。牛某某是齐齐哈尔市环卫处工人,他没有在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工作过,现在还在世。2015年2月17日牛秋任和我说她处对象了,她说对象叫张某某,是在辽宁当兵的,家是白城市的。牛秋任六个月的时候我和她父亲就离婚分开了,牛秋任被法院判给她父亲,我一年也就和牛秋任见一、两次面,去年(2014年)也就见了一两次面。牛秋任一直都和她爸还有她奶一起生活,她具体的生活状况我不清楚。我没有和牛秋任说让张某某家里给牛秋任买项链;牛秋任以其父亲去世为由向张某某要钱买墓地的事我也不知道。牛秋任还有一个名字叫王丹。牛秋任没给我买过手表、床被,也没有给过我钱。(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我和牛秋任是2012年3月份左右确实对象关系的,她说她爸是齐齐哈尔市的公安局长,她妈是齐齐哈尔市教育局主任,我是看她家庭背景好,为了我以后发展和生活打算和她一直处对象的。2013年6月份左右,她说过生日,让我给她买生日礼物,她说想要苹果5手机,我就买了一部苹果5手机去齐齐哈尔给她送去了,我在齐齐哈尔市呆了一天就回部队了。她说她父母不同意我俩处对象,她和家里闹翻了离家出走了,她说她没有住的地方也没有生活费。从2013年6月份开始到2014年7月,每个月给她汇款2千元,从2014年7月到2015年1月,每个月给她汇款3千元。2014年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她和我妈说她妈让我家给她买一条金项链,否则就不同意我俩处对象,我手里没有钱,我就给我妈打电话,我妈就给她汇了1万元让她买项链。过了不到半个月,她又和我说她妈相中一块表,得3千元让我给她汇款,我说手里没钱,她和我商量把项链卖了,我同意了,事后她和我说她把项链卖了7千元,给她妈买手表花了三千元,还给她父母买了一床被花了4千元,这7千元都花了,过后她说她没有项链了,她到我家被我妈发现怎么解释,正好部队涨工资后给我补了一年工资,是1万元,我都给她汇过去了,她又买了一条项链。2015年2月27日我母亲去世,她来到白城,我家人在和她唠嗑时发现她说话时出入很大,而且很多问题她都答不上来,就怀疑她的真实身份。我爸通过我家在齐齐哈尔的亲戚打听的,在齐齐哈尔市根本没有牛秋任所说她的父母这样的人,我问牛秋任是怎么回事,牛秋任说她和我说的都是她编的,我知道被她骗了就来报案。我给牛秋任汇款1万元钱让她买项链了,项链在我手里,我给牛秋任买的手机在牛秋任手里。(四)被告人牛秋任的供述我是因为骗张某某钱的事到公安机关来的。我是通过我朋友王某甲和王某乙认识张某某的。我和张某某说我叫王丹,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一家网吧吧员。2013年6月份或7月份左右,我以和张某某处对象为名,骗张某某7万多块钱。我谎称我父亲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长,我母亲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教育局主任,实际我母亲的真实身份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下岗工人,我继父的真实身份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环卫处工人。我把我自己身价抬高,让张某某舍得给我花钱,后来我以各种理由骗张某某的钱。2013年6月份,我和张某某说我要过生日了,张某某说要给我1千块钱,我说我不要,张某某说要送我一部苹果5手机,我说行。2013年6月末,张某某来齐齐哈尔给我送了一部苹果5手机。2013年7月份左右,我骗张某某说我父母不同意我俩处对象,我和父母吵架离家出走了,没有地方住,我让张某某给我汇点钱生活,从那时开始,每月张某某开资的时候,我都向张某某要2千元钱,供我租房生活用。2014年7月份,我骗张某某说我妈让他给我买条金项链,否则不同意我俩处对象,张某某就让他母亲给我汇了1万元钱。过了一个月左右,我骗张某某,说我妈相中一块手表,3千多块钱,张某某说他手里没有钱,我就把项链卖了,我把项链卖了7千元左右,我买了一块手表送给我朋友了。2014年12月31日,我和张某某说项链没了,以后我去白城见到张某某母亲的时候不好解释,我就让张某某再给我买一条项链,张某某当时正好部队涨工资,补了1万块钱,张某某就给我汇了1万块钱,我又买了一条金项链。2015年1月份张某某的工资涨到每个月3千元,张某某又给我汇了3千元生活费。2015年2月末,我亲生父亲王某某去世了,我又骗张某某要给我父亲买墓地,张某某给我汇了2千块钱,前两天我给了张某某8百元钱。我骗张某某的钱都是我自己花了,除了买了两条项链,剩下的钱都被我吃喝、买衣服、看二人转、洗澡挥霍了。张某某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给我钱,他分别向我邮政储蓄卡和工商银行的储蓄卡内汇款,张某某的母亲汇的1万块钱是汇入了我邮政储蓄的卡里了。工商银行卡和邮政储蓄卡的户名都是我的名字,卡号记不清了。我还骗过张某某说我母亲说如果我俩以后在一起,我妈就给我俩开个宾馆,如果我俩不在一起,我妈会给张某某10万块钱,我这么说是为了栓住张某某,让张某某一直给我钱花。我和张某某说他和他母亲给我汇的钱都还外债了,外债一共4万块钱,实际上我没有外债。苹果5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苹果手机是我骗张某某我过生日和张某某要的礼物。项链被张某某要回。我父亲真名叫牛某某,并没有去世。经审查被告人牛秋任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秋任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银行账户明细在卷为凭,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秋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75000元,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所述苹果手机系张某某主动给他的。经查,张某某之所以买苹果手机送与被告人,是因为其虚构父母为政府官员和谎称其过生日的事实后,张某某买给他的,即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故手机与项链均应计算在诈骗数额之内。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所购买的项链价值7800元及苹果手机价值4700元,(总计12500元)已返还被害人,本院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秋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牛秋任继续返还张某某6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立鹃审 判 员  张恩友人民陪审员  陈淑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