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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峰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峰,农民。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某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峰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亚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峰及其辩护人张玉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峰在2012年至2014年间,伙同他人在安平县境内输油管道上参与打孔盗窃原油五起,在晋州市境内参与打孔盗油一起。在六次打孔盗油过程中,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113745.96元,造成原油泄漏价值人民币130250元,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68458元,杨峰负责放哨,六次共分得赃款14500元。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提请本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峰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有法定和酌定从轻的情节。1、被告人在六起犯罪中均是放哨,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到案后能全部供述案件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前表现一直良好,属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冬天,被告人杨峰伙同陈某甲、肖某、赵某、苏某(均另案处理)在安平县大豆口村西北输油管道211#桩-300米处打孔盗窃原油,被告人杨峰受赵某指使,在打孔盗油过程中放哨,共造成损失325003元。事后被告人杨峰得赃款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平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在工作中发现,陈某甲等人2013年冬天在安平县大豆口村西北附近打孔盗油未被发现,在陈某甲的带领下找到打孔现场,位于河石管线211#桩-300米处。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打孔位置在河石管线211#桩-300米处,在大豆口村西北东西渠沟北边二三百米处的输油管线上,此次没有发现油坑,在打眼处往北铺了三米左右的高压油管。3、辨认笔录及照片:陈某甲辨认出大豆口村西北,东西渠沟北侧砖道的南边农田内为打孔盗油的地点。4、安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的衡公(刑)勘(2014)K131125000000201407004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现场位于大豆口村村北,河石输油管线211#桩-300米处,东邻麦地,北邻空地,东侧、南侧为麦地,空地北侧为一条东西小路。中心现场为河石输油管线211#桩-300米处,距东侧麦地60CM、距北侧东西小路30CM处,发现一黑色橡胶管,距地面部分长85CM,向地下延伸1.5米处有一阀门,阀门下方为21X31CM的铁板,覆盖在输油管道上。5、安平输油站证明:2014年6月18日,河石输油管线211号桩-300米处发现打孔盗油,给其单位造成经济损失325002.56元。6、安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安价鉴字(2014)第240号、第30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13年12月河石管线211桩-300米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管线抢修,造成间接损失为325003元。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13年冬天,赵某让我一起去偷油,说干一天500块钱,我就同意了。第二天,我、赵某、苏某、杨峰四人去的大豆口村西北,我们轮流挖坑找输油管道,找到后,我和杨峰放哨,赵某和苏某打眼。第三天,苏某开着白色金杯面包车来打眼的地方接油,我放哨,一晚上接油一车,大概有一两吨。第四天,我放哨时有车追我,我骑摩托车就跑,撞树上了。8、证人肖某的证言:2013年冬天,在大豆口村北偷油,有小未、胖子、峰子,还有胖子他舅子,是峰子叫的我放哨。我们去了五次,一共偷成了三个晚上,两次没偷成,因为有车来这一片转被冲了。最后这次胖子说有车追他舅子,摩托车撞树上了,把他舅子撞了个满脸花。苏某和胖子开着一辆白色金杯车去拉油,这金杯车一次能拉2.5吨油。9、被告人杨峰的供述:2013年冬天,赵某等人在刘门口村(与大豆口村相邻)打孔盗油时,我负责放哨,主要是在刘门口村北那一片转悠,其他人具体做什么不清楚。二、2014年1月,赵某等人在安平县大豆口村西北输油管道211#桩-20米处挖储油井打孔盗油时,被告人杨峰受赵建未指使负责放哨。共盗窃原油8吨,价值47000元,造成损失328948元。销赃后,被告人杨峰得赃款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安平县输油站工作人员牟某报案,在安平县大豆口村西北输油管道211#桩-20米处发现盗油阀门和盗油井。2、证人牟某的证言:1月8日,巡线工在巡检时发现在大豆口村西北河石管线211#桩-20米处发现一小片油渍,油渍下面有一油井,直径3米,深3米,顺着油管找到了盗油阀门,由塑料高压管向南引出约120米再向东引出50米到阀门,阀门一端有钻头、力杆,油井内有抽油泵,原油已被盗走。3、辨认笔录及照片:陈某甲辨认出打孔盗油的地点。4、安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的衡公(刑)勘(2014)K131125000000201405000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现场位于大豆口村村西地里,河石输油管线211#桩-20米处,北邻东西小路,南侧、东侧、西侧均为空地,东西小路北侧有一电闸箱,箱内电线被剪断,东西小路南侧地面上有10X5M原油油渍下面有木板下方有坑,有一根直径7CM的塑料管一端向油坑延伸,另一端延伸至油坑西侧1米处,塑料管北侧有一根电线,油渍东侧土内埋有黑色塑料管向南延伸150米后向东延伸100米至“河石线”石碑处。5、安平输油站证明:证实2014年1月8日河石输油管线211#桩-20米处发现打孔盗油,给其单位造成经济损失328948.24元。6、安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安价鉴字(2014)第23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14年1月河石管线211#桩-20米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被盗原油8吨,价值47000元;间接损失为328948元。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14年1月左右,段佐村的小涛和我说让我和他们一起偷油,一晚上给我500元,我答应了,地点在大豆口村北,参与的人有我、小涛、大亮和大亮带去的人、有赵某、一个瘦光头、一个老头。8、证人肖某的供述:在大豆口村北偷油后过了十几天后的一天下午,峰子接我去偷油,还给了我一个对讲机。到凌晨三点多,小未卖完油后给了我500块钱。中间隔了几天,小未又通知我晚上去放哨,胖子开车拉着我和他舅子去放哨。到晚上九点多时,对讲机里说让我们撤,小未说让公安局的人发现了,有人追车,也没有分给我钱。9、被告人杨峰的供述:2013年冬,赵建未等人在刘门口村(与大豆口村相邻)打孔盗油时,我负责在刘门口村西边放哨,看着可疑车辆,主要是越野车、走的比较慢的车。三、2013年秋天,陈某甲、王某、赵某、肖某、苏某、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安平县崔安铺村正饶路南侧301#桩+450米处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同年冬天,陈某甲、肖某、赵某、苏某用该打好孔的油眼继续进行盗油,共盗窃原油2.5吨,价值21458元,造成损失272169元。在盗油过程中杨峰负责放哨。销赃后,被告人杨峰得赃款1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平县公安局办案说明:2014年9月17日,在王某的指认下找到在崔安铺村南打孔盗油地点,位于河石管线301#桩+450米处。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河石管线301#桩+450米处被打孔盗油,位于安平县崔安铺村村南,此次没有发现油坑和油眼,油坑在打眼处往北铺了六七米的高压油管。3、辨认笔录及照片:陈某甲分别辨认出打孔盗油地点。4、安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的衡公(刑)勘(2014)K131125000000201407001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2014年6月21日,现场位于崔安铺村村南地里,西侧、南侧、北侧为花生地,东侧为南北小路,中心现场为输油管线301#+450米处,距东西小路西、花生地东,有一坑,坑底为输油管道,链接铁板,铁板上方链接橡胶管,长约20米沿南北小路西边向北延伸,北头处安装有阀门。5、安平输油站证明:证实2014年6月23日,河石输油管线301#+450米处发现打孔盗油,给其单位造成经济损失272168.8元。6、安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安价鉴字(2014)第2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13年10月河石管线301#桩+450米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被盗原油2.5吨,价值21458元;间接损失272169元。7、证人肖某的证言:2013年冬天,我、苏某、赵某、赵某的舅子、杨峰等人在离安平比较远的沙场偷油了。第一天,我和杨峰放哨,第二天晚上,我和赵某的小舅子放哨。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13年,我们在安平县、深泽县交界的地方路南有个沙场附近打孔盗油了。过了两个月,我们盗油三个晚上,每晚一车,一车五六吨,第三晚上有人追,就把车扔了。第一次偷油有我、赵某、杨峰和苏某。第二次偷油有我、赵某、苏某、小涛、还有一个老头。油眼在安平深泽交界路南一个沙场东边的公路往南去往西去的土路边上。9、被告人杨峰供述:2013年冬天,赵某、肖某、赵某的小舅子小龙等人在安平县与深泽县交界处沙场打孔盗油,我负责在沙场放哨,当时去的时候是赵某拉着我去的。四、2014年3月,赵某等人在晋州市城关镇塔上村村北地里河石管输油线335#桩-300米处打孔盗油过程中,被告人杨峰负责放哨。此次盗油造成原油泄漏7.87吨,价值45811元,造成损失346636元。销赃后,被告人杨峰得赃款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平县公安局办案说明:经侦查发现,陈某甲伙同杨峰、张某甲等人2014年3月在晋州市城关镇塔上村村北石黄高速北侧输油管道打孔盗油,未被发现。在陈某甲的指引下找到打孔盗油现场,位于335#桩-300米处。2、证人付某的证言:位于晋州市城关镇塔上村北335号桩-300米处被打孔盗油,未被发现,坑内有原油约10吨左右。3、辨认笔录及照片:陈某甲辨认出打孔和油坑位置。4、安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的衡公(刑)勘(2014)K131125000000201407003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现场位于晋州市内塔上村村北地里,该处有东西70m、南北200m的坑,坑南侧150m为石黄高速公路,坑西侧为麦地,中部钟有小树。中部距南边缘1.5m,距东边缘3m处地面有浮土,经中石化工作人员清理后发现,浮土下方有覆盖塑料布、木板、支撑的木棍,为长5.3m,宽2.5m,深1.08m的油坑,油坑引出电线和管子,向北延伸150m地下2m处为输油管道,管道上方盖有铁板,铁板上安装有阀门,阀门与黑色橡胶管相连。5、石家庄输油站损失证明:证实2014年6月17日河石管线335#桩-300米处晋州市城关镇塔上村发现打孔盗油,原油泄露7.87吨,给其单位造成损失392446.86元。6、安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安价鉴字(2014)第24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14年3月,河石管线335#桩-300米处被盗原油泄漏7.87吨,价值45811元;间接损失346636元。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14年初春,小涛和赵某找我偷油,干一天2000元,我答应了。过了几天,我、赵某、小涛、苏某开车到了晋州地界,在无极、晋州交界找了户人家住下,并在看好的地方打眼。过了两天就开始放油,我偷了两个晚上,我们休息了几天后又回到这里,苏某还带着张某甲和杨峰。我白天放哨,张某甲、杨峰晚上放哨,白天放哨3000元,晚上放哨2000元。第三天中午我放哨时,赵某让我把阀门关了,油坑里有多半坑油。傍晚,我和赵某、苏某、张某甲、杨峰就回家了。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4年3月,有我、赵某、苏某、小龙、杨峰、还有无极那边四五个人在无极那边偷油。苏某找我放哨,每晚500元。我在高速下边一个桥洞放哨,直到凌晨三点左右,小龙在对讲机里说撤,让我往东走,在一个桥洞我和放哨的杨峰碰头之后往北走了一段路,有一辆面包车,车上有赵某和无极的几个人。9、被告人杨峰的供述:2014年年初的时候,赵某开车拉着我到晋州石黄高速北边的土坑附近打孔盗油,当时参与的还有张某甲、苏某、小龙,我是在油坑北边的土坡处放哨,一共放了四天哨,苏更位给了我8000元。五、2012年3月,李某甲、苏某等人在安平县王油子村村北输油管道215#桩+100米处打孔盗窃原油,被告人杨峰在盗油的过程中负责放哨,造成原油泄漏1.36吨,价值8943元,损失366748.96元。事后被告人杨峰得赃款1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登记表:安平县输油站工作人员张某乙报案称安平县境内段佐村西南发现215#桩+100米处被打孔盗油。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2年3月27日,发现王油子村北、段佐村西南215#桩+100米处被打孔盗油,现场有阀门,黑色高压管引出400米连接油坑,坑内有一台潜水泵。3、辨认笔录与照片:李某甲辨认出老二(张某甲)和打孔盗油油坑位置。4、安平输油站损失证明、过磅单:证实2012年3月27日河石输油管线215#桩+100米发现打孔盗油,原油泄露1.36吨,给其单位造成损失366748.96元。5、安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安价鉴字(2014)第11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12年3月河石输油管道215#桩+100米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现场遗留原油1.36吨,价值8943元。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杨峰叫我偷油放哨,一天500元,我就去了。在王油子村东北角猪场附近用挖掘机挖的坑,参与的有杨峰、张某甲和苏某。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2年春天的一天,我和杨峰、苏某在饭店吃饭的时候说起偷油的事,我们都同意了。过了一阵子,李某甲叫我去偷油放哨。第二天晚上我见杨峰在张寨那边放哨8、被告人杨峰的供述:2012年春天,李某甲、苏某等人在王油子村北那边打孔盗油,我负责在张寨村南的学校那放哨,放哨两个晚上,不知道谁打的眼,苏某或是李某甲分给我一千元。六、2012年11月,被告人杨峰伙同张某甲、李某乙、杜某、荀某、赵某、陈某、苏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平县南辛营村东的树林处的河石输油管道224#桩-300米处打孔盗窃原油,并挖储油坑,造成原油泄漏12.5吨,价值75496元,损失474241元。销赃后被告人杨峰得赃款5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输油站工作人员陈某乙报案,安平县南辛营村东一处废弃的地中发现输油管道被打孔盗油。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上午发现南辛营村东地里224#桩-300米处被打孔盗油,有一片泄漏的原油,发现一油坑,有偷油的管子,顺着管子找到阀门。3、辨认笔录及照片:李某乙辨认出打孔盗油的地点。4、现场照片:证实2012年11月3日河石224#桩-300米处打孔盗油情况。5、安平输油站证明、过磅单:证实2012年11月3日河石224#桩-300米处打孔盗原油,给其单位造成损失共计549736.4元;回收原油12.52吨。6、安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安价鉴字(2014)第2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12年11月河石224#桩-300米处打孔盗原油泄漏12.5吨,价值75496元;间接损失474241元。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2年秋后,我、苏某、大片(赵某)、二松、二庄、小海、杨峰、还有两个饶阳的人,在安平南辛营加油站东南角上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2年过秋时,苏某找我去偷油,我就答应了。这次参与的有我、赵某、苏某、杨峰、小海、李某乙、还有三个人我不知道是哪的,其中一个是老头。针对全案事实,公诉机关还提供了认定以上六起犯罪事实的如下证据:1、杨峰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2、本案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杨峰系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峰伙同他人在使用中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参与打孔盗油六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峰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二、被告人杨峰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博淳审 判 员  吕西连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