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二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花沟支行诉李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花沟支行,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486号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花沟支行,住所地涡阳县。代表人:张某,行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花沟支行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