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罗小兰与重庆雄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兰,重庆雄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725号原告罗小兰,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被告重庆雄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工业园区草街拓展区古圣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熊传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兰诉被告重庆雄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兰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雄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小兰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小兰撤回对被告重庆雄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易罗小兰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永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