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与尤争艳、黄丽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尤争艳,黄丽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87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住所地:南安市溪美街318号,组织机构代码:59787186-0。负责人郑珊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德福,该支行职员。被告尤争艳,女,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丽湘,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诉被告尤争艳、黄丽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人民币80万元为限),请求查封被告黄丽湘址在泉州市丰泽区的房产,并由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以该行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避免被告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丽湘址在泉州市丰泽区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炳源审判员 周梅清审判员 陈纯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筑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