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7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富淑青与杜玉红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淑青,杜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7358号申请执行人富淑青,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杜玉红,居民身份证×××。富淑青申请执行杜玉红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6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杜玉红于2015年6月22日前将京X号松花江牌小客车一辆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富淑青。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杜玉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杜玉红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玉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富淑青向我院提出查封车辆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执行人富淑青(×××)所有的车牌号为京X的小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