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鑫、雒辉锋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朝阳路11号。被告雒辉锋,男,汉族。被告李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雒辉锋,李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杨选雄人民陪审员 牛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