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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正顿与被执行人黄福东、周荣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陈正顿,男,1986年9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黄福东,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永春县人。被执行人周荣华,男,1974年9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正顿与被执行人黄福东、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查证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礼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