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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任新球与陈国锋、熊志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球,陈国锋,熊志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96号原告:任新球。被告:陈国锋。被告:熊志力。本院在审理任新球与陈国锋、熊志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新球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新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已减半),由原告任新球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