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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喻宝胜与郭安文等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宝胜,郭安文,巢湖中州棉织品有限公司,巢湖文峰特种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81-1号原告:喻宝胜,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郭安文,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巢湖中州棉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4893442-1。法定代表人:郭安文,该公司经理。被告:巢湖文峰特种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107178-X。法定代表人:郭安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宝胜与被告郭安文、巢湖中州棉织品有限公司、巢湖文峰特种纱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喻宝胜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巢湖中州棉织品有限公司、被告巢湖文峰特种纱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喻宝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巢湖中州棉织品有限公司、被告巢湖文峰特种纱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设备;同时查封原告喻宝胜提供的担保财产喻宝胜单独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大道368号滨江花月小区香樟苑3幢101、201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525**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晓马代理审判员  张桃奉人民陪审员  张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