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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岩松与禄晓虎、娄玉芳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松,禄晓虎,娄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张岩松,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8月27日,住陕县。被执行人禄晓虎,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1月10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娄玉芳,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11月4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张岩松申请执行禄晓虎、娄玉芳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禄晓虎、娄玉芳所有的房屋正在评估、拍卖中,暂无法变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安友 来自: